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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国有投资项目实行招标人负责制!4类项目均应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无锡征求意见

作者: 发布于:2021/9/25 10:01:43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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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无锡市住建局对《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1、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应在评标前核查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及项目完成后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跟踪核查,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增加2条重大偏差条款。

2、扩大“评定分离”方法运用范围。我市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建筑勘察项目、建筑设计项目、监理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等招标时,均应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3、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查条件的设置,不得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工程施工的“类似工程”是指项目在高度、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量化指标与招标工程相类似,不得包含使用功能(公共建筑除外),否则视为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

4、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平台,不得肢解发包、违法发包和规避招标。

5、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失信行为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投标人投标行为。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指定媒介上公示,同时扣除企业信用分。在公示期间,其他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拒绝其投标。

1、除不可抗力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故不获取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无故撤销投标文件等,公示2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2分(扣分有效期6个月);

2、递交无竞争力的投标文件的(无竞争力投标是指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包括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漏项缺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以及违反招标文件中的无效投标条款等情形);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应出席开标会而缺席或迟到的;项目负责人缺席答辩、消极答辩的(答辩得分低于扣除一个最高分及一个最低分后平均分的60%,评标委员会需进行判定),公示1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1分(扣分有效期6个月);

3、投诉人一年内2次在无锡市(含江阴、宜兴)投诉反映情况不属实,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的或者被驳回投诉的,公示1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3分(扣分有效期12个月);

4、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的,公示3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3分(扣分有效期24个月)。

附原文: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招标投标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我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广泛征求意见,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于2021年9月17日17时前将书面修改意见盖章后反馈至我局。

附件下载: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实施意见.doc

联系人:戴一昂;电话:81822756;邮箱:wxzjjzscc@163.com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招标投标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6号)、《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通知》(锡人发〔2020〕11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部署要求,完善政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放管结合,标本兼治。既要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落实主体责任,又要强化源头管控,注重预防、加强监管、从严惩治。

2、统筹谋划,有序推进。既要立足当前,认真搞好监管工作,又要着眼长远,精心组织,通盘考虑,完善招投标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

3、明确重点,全面覆盖。要重点治理串标围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严重破坏招投标市场秩序的问题,强化落实对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全覆盖,对招投标市场各方行为主体监管的全覆盖。

二、主要内容

(一)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120号令)、《必须招标的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对招标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负责。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应在评标前核查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及项目完成后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跟踪核查,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增加以下重大偏差条款:

1、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示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

2、投标文件中未提交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诚信承诺书》的。

(二)扩大“评定分离”方法运用范围。我市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建筑勘察项目、建筑设计项目、监理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等招标时,均应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的施工项目等招标时,逐步推进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其余项目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自主确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三)进一步规范施工招标中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施工招标项目中,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提供3个以上符合要求的不同厂家品牌的同档次产品供投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选择,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明确所选的厂家品牌产品。投标人拟增加厂家或品牌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答疑期限结束之前提出,满足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并由招标人同意。但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进行设置,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厂家对本施工招标项目的授权书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文件。

(四)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查条件的设置,不得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工程施工的“类似工程”是指项目在高度、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量化指标与招标工程相类似,不得包含使用功能(公共建筑除外),否则视为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

(五)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平台,不得肢解发包、违法发包和规避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具体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为准),招标人应按照要求进入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项目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区分中心的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招标,不得在其他交易平台组织招投标活动,不得肢解发包、违法发包和规避招标。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如招标人自主要求进入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应当签署《主动进场招标信用承诺书》,遵守国家、省、市现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管理规定。

(六)进一步规范招标信用承诺书与中标候选人公示,加强招投标源头风险管控。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须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招标信用承诺书》。承诺书应增加以下内容: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划分标段,施工招标的标段内容不得超出一个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计价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故意压低最高限价,迫使投标人低价竞标;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应根据评标报告增加投标人畸低报价情况。

(七)进一步完善投标诚信承诺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诚信承诺书》,未提供本单位投标诚信承诺书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重大偏差处理。《投标诚信承诺书》应增加以下内容:投标人在参加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管理规定。投标人所有企业信息(包括业绩和获奖情况等)以“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信息库”内信息为准,并及时维护和更新。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诚信库信息均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

(八)进一步完善投诉诚信承诺制度,规范招标投标投诉行为。投诉人在投诉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诉诚信承诺书》,并将书面投诉书提交到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投诉的收到时间以书面投诉书的送达时间为准;投诉主张和证据材料以书面送达的为准。鼓励投诉人通过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在线提出投诉。

《投诉诚信承诺书》应明确以下内容:投诉人承诺在投诉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管理规定,投诉书中投诉事项真实,无任何捏造行为,投诉主张合法合规,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投诉人承诺在招标投标投诉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苏建规字〔2014〕2号)第七条等规定,属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九)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失信行为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投标人投标行为。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指定媒介上公示,同时扣除企业信用分。在公示期间,其他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拒绝其投标。

1、除不可抗力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故不获取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无故撤销投标文件等,公示2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2分(扣分有效期6个月);

2、递交无竞争力的投标文件的(无竞争力投标是指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包括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漏项缺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以及违反招标文件中的无效投标条款等情形);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应出席开标会而缺席或迟到的;项目负责人缺席答辩、消极答辩的(答辩得分低于扣除一个最高分及一个最低分后平均分的60%,评标委员会需进行判定),公示1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1分(扣分有效期6个月);

3、投诉人一年内2次在无锡市(含江阴、宜兴)投诉反映情况不属实,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的或者被驳回投诉的,公示1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3分(扣分有效期12个月);

4、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的,公示3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3分(扣分有效期24个月)。

(十)进一步实行“一标一评”制度,规范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对投标人存在投标报价畸低的情况及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失信行为进行评审并写入评标报告。对评标专家实行日常考核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考核实行“一标一评”,按照《江苏省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评评价表》对评标专家进行打分,同时对“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扣分。

(十一)进一步加强开标、评标现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活动的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开标、评标现场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开标与评标场所音视频监控;探索设立独立的招标人评委评标室,推行评标委员会分散评标;在开标及评标评审过程中做好巡视并实时查看视频监控,维护场所秩序;完善电子招投标系统,确保投标人名单及数量在开标前保密;及时记录、制止、纠正不规范行为,对于招投标环节中的涉及违法违规的线索及时预警并报备招投标监管部门;探索利用“大数据”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基础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和利用,实施专业化技术处理,防止人为因素的干扰,探索解决公共资源交易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实现对违法违规操作及时有效预警,确保监管适时准确、全面到位,为有效遏制围标串标提供技术支撑。

(十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书面报告至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并做好配合调查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长效机制。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作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对招投标各方行为主体依法依规从业情况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处罚处理,实行信用惩戒和分级分类监管,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加大抽查检查频次。

(二)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归档和公示制度。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电子监管平台以及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同时明确投诉时限、要件和处理流程。建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系统,实现投诉在线受理和投诉处理超期预警提醒功能,并与无锡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实现投诉处理结果、投诉失信行为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公示的功能。

(三)健全联合监管、执法和案件移送机制。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积极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行政审批、公安、审计等相关部门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在招投标活动监管过程中,发现各方行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线索给其行政主管机关;存在违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四)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统一全市建设工程领域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保留或新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制度规则,确保设区市范围内制度规则的统一。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社会认可度较高或者优秀的经验做法,可及时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台新的规定。

本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馈。已出台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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